為規(guī)范運城市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工作,推動全市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依法履行文物行政執(zhí)法職責,及時查處文物行政違法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是指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涉嫌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應由文物行政部門調(diào)查處理的文物違法行為信息,依法開展的受理、核查與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二條 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便民高效、公開公正”的原則實施。
第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文物違法行為。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保障舉報人依法行使舉報權利,保護舉報人個人信息安全。舉報人應保證舉報信息的真實性,不得虛假舉報。故意虛構或歪曲事實,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第四條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市本級及各縣(市、區(qū))文物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受理涉及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館藏三級以上文物的違法行為舉報信息。
第五條 市本級及各縣(市、區(qū))文物行政部門受理、核查轄區(qū)內(nèi)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違法行為舉報信息,并依法處理。
第六條 文物違法行為信息舉報受理范圍:
(一)涉嫌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本體的行為;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nèi)發(fā)生的違法建設行為;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違法行為;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違法行為;
(五)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違法行為;
(六)涉及考古發(fā)掘的違法行為;
(七)涉及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館藏文物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應由文物行政部門調(diào)查處理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對屬于下列情形的舉報信息,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登記后予以存檔:
(一)不屬于文物行政部門行政執(zhí)法職責范圍的;
(二)未提供違法行為信息或者無具體違法事實的;
(三)同一舉報已經(jīng)受理,舉報人再次舉報,但未提供新的違法事實的;
(四)已經(jīng)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或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五)已經(jīng)信訪終結的;
(六)案發(fā)時間超出行政處罰時效的。
第八條 市本級及各縣(市、區(qū))文物行政部門受理舉報信息,或接到上級督辦、轉辦的舉報信息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實地核查。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明確有核查時限的,應在時限要求內(nèi)辦結;情況復雜的,經(jīng)上級交辦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舉報信息經(jīng)實地核查不屬實的,由舉報受理單位存檔結項;屬實或部分屬實,確有違法行為的,由具有管轄權的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舉報信息后,對于實名舉報,應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nèi),將辦理情況反饋舉報人。舉報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應認真做好解釋;舉報人提供新的證據(jù)、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可進行復查并反饋。舉報人對復查結果仍不滿意,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舉報的,不再受理。
第十條 舉報人對案件辦結報告或執(zhí)法文書申請信息公開的,應告知其案件文書基本信息,由文書制作單位負責具體信息公開事宜。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運城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運城市文物違法行為舉報電話
單位 |
舉報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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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9-266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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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9-8655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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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9-8035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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