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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 |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運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文件文號]: | 運政辦規(guī)〔2024〕1號 | [成文日期] : | 2024年01月31日 |
[發(fā)布日期] : | 2024年01月31日 | [狀態(tài)] : | 有效 |
(運政辦規(guī)〔2024〕1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運城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新修訂的《運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運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2017年5月11日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的《運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運政辦發(fā)〔2017〕45號)同時廢止。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31日
?。ù思_發(fā)布)
運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 施 細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和互聯網融合發(fā)展,保障出租汽車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要求,結合運城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運城市行政區(qū)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fā)展網約車。
第四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鹽湖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含開發(fā)區(qū))網約車管理工作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其余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工信、公安、行政審批、人社、市場監(jiān)管、網信、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建立聯合監(jiān)管機制,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乘客出行需求變化特點、網約車里程利用率及運行規(guī)律等,對網約車運力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測,提前發(fā)布行業(yè)經營風險預警信息,建立網約車運力規(guī)模動態(tài)調整機制。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yè)法人資格;
?。ǘ┚邆溟_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
?。ㄈ┚邆涔┙煌?、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
?。ㄋ模┚W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jiān)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guī)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ㄎ澹┦褂秒娮又Ц兜模瑧斉c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薪∪慕洜I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七)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ò耍┓煞ㄒ?guī)及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qū)域向相應的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W約車經營申請表;
?。ǘ┩顿Y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及復印件;
(四)經營所在地辦公場所證明、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信息;
?。ㄎ澹┚邆浠ヂ摼W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ㄆ撸┙洜I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ò耍┓煞ㄒ?guī)及規(guī)章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運城市注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行政審批部門逐級提交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獲得相應的認定結果。非運城市注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第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行政審批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qū)域、經營期限等,并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yè)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yè)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行政審批部門核發(fā)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yè)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逾期未交回的,行政審批部門可以注銷該許可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延續(xù)期限,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平臺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前根據本細則規(guī)定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未接入車輛開展經營服務,或者開展經營服務后連續(xù)180日以上無營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未接入車輛的,由原許可機關注銷其經營許可;接入車輛但連續(xù)180日以上無營運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抄告原許可機關注銷其經營許可。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
第十六條 在運城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婪ㄗ攒囕v號牌,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ǘ┸囕v購置稅計稅價格、車輛軸距和續(xù)航里程不低于同時期當地的巡游出租汽車標準;所選車型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軸距不低于2600mm,純電動續(xù)航里程不低于350公里;
(三)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及安全監(jiān)控設備;
(四)通過營業(yè)性車輛環(huán)保和安全性能檢測;
?。ㄎ澹┩侗I業(yè)性交強險、營業(yè)性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坏脟娡垦灿纬鲎馄噷S脴酥緲俗R,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不得噴涂車身廣告;
?。ㄆ撸┸囕v所有人應當與網約車平臺簽訂入網意見書,駕駛員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八)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八條 網約車終止經營、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和車輛所有人應當終止相關協議,由車輛所有人和網約車平臺公司共同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注銷證明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九條 在運城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ǘo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ㄈo暴力犯罪記錄;
?。ㄋ模┥暾堉涨叭陜葻o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件的記錄;
?。ㄎ澹﹨⒓泳W約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考試合格;
(六)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ㄆ撸┓煞ㄒ?guī)及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依駕駛員申請為符合條件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規(guī)定》,由所屬網約車平臺公司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報備注冊手續(xù)后方可上崗營運。其從業(yè)考試、變更注冊、延續(xù)注冊、注銷注冊等事項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經營服務規(guī)范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fā)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車載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及安全監(jiān)控設備運行良好,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yè)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及時調查處理乘客投訴,5日內處理完畢,并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fā)票。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qū)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內。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guī)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yè)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yè)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fā)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guī)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yè)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fā)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任何企業(yè)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坏貌鸪?、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及安全監(jiān)控設備,確保車輛實時在線;
?。ǘ﹪栏癜凑辗掌脚_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按約定的時間、地點載客,不得違約,按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履約的,應當及時告知乘客;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改變行駛路線,不得更換車輛,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ㄈ┎坏迷诘缆飞涎灿螖埧停坏眠M入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場所設置的巡游車專用候客區(qū)域內營運;
(四)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yè)資格的人員運營;
?。ㄎ澹┎坏贸胶硕ǖ慕洜I區(qū)域運營;
?。┎坏靡园嗑€客運、包車客運等網絡預約出租客運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
?。ㄆ撸┳袷氐缆方煌ò踩?guī)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保持車容車貌整潔衛(wèi)生;
?。ò耍┌l(fā)現乘客遺留物品的,應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送交網約車經營者或派出所;
(九)配合執(zhí)法人員開展執(zhí)法檢查;
(十)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等的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guī)定:
?。ㄒ唬┳杂X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定的要求;
?。ǘ┌凑占s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三)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攜帶的物品;
?。ㄋ模┎坏迷诰W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ㄎ澹┳砭普呋蚓癫』颊叱塑噾斢信阃ūO(jiān)護)人員;
(六)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乘客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jiān)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并將信息共享至相關監(jiān)管部門。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經營服務監(jiān)督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qū)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工作,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資格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行政審批部門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fā)管理。
稅務部門完善出租汽車行業(yè)稅收機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fā)票并依法納稅。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活動中違反勞動用工方面法律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法對本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價格違法等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平臺信息監(jiān)管,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第四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 出租汽車行業(yè)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yè)自律。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使用年限從車輛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5月11日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的《運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運政辦發(fā)〔2017〕4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