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審批依據(jù)
中央及地方政府關于國際友好城市工作的有關管理辦法。
二、 審批范圍
1. 國際友好城市是指我省、11個設區(qū)的市及所轄對外開放的縣(市、區(qū))與已同我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國家相應的地方政府,如外國?。ㄖ?、縣、大區(qū)、道等)、城市(郡、町)之間建立的聯(lián)誼和合作關系(外國一般稱"姐妹城市")。
2. 縣級市轄區(qū)、縣級以下的地方政府不能與外國建立友好城市關系。
3. 友好城市間的基層單位(如學校、醫(yī)院、機場、港口等)間可開展對應業(yè)務的往來和合作。基層單位如有結好需要,按部門管理權限報中央歸口部門或省外辦審批。
三、 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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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方城市簽署同意結好的意向書后,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交往且雙方均有正式結好意愿。
2. 市外事辦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并經(jīng)市政府研究同意。
3. 市外事辦向省外事辦提出申請,省外事辦審核。
4. 省外事辦履行報批手續(xù),最終由全國友協(xié)批復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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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方城市簽署同意結好的意向書后,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交往且雙方均有正式結好意愿。
2. 縣外事辦向縣政府提出申請并經(jīng)縣政府研究同意。
3. 縣外事辦向市外事辦提出申請,市外事辦審核后報市政府研究同意。
4. 市外事辦向省外事辦提出申請,省外事辦審核。
5. 省外事辦履行報批手續(xù),最終由全國友協(xié)批復同意。
四、 申報材料
1. 經(jīng)市政府批準的市、縣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城市關系的請示。
2. 已征求外方意見的建立友好城市關系的協(xié)議書中、外文文本。
3. 結好雙方城市基本情況簡介。
4. 對方城市政府(議會)明確表示同意結好的文件(備忘錄、意向書、決議、信函等)。
5. 雙方開展友好交往情況。
6. 市、縣級政府關于同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系的匯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