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運城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開發(fā)區(qū)改革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若干意見》(晉發(fā)〔2016〕5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fā)運城市開發(fā)區(qū)改革創(chuàng)新發(fā)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運發(fā)〔2017〕13號)精神,市政府決定賦予運城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級行政管理權479項?,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市級行政管理權的承接和實施工作。運城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要主動對接,盡快適應新的管理要求。對下放的行政職權要編制《權責清單》,8月25日前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公布。對專業(yè)性強、承接條件要求高的事項,市直有關單位要加強業(yè)務指導和培訓,確保運城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接得住、用得好,實現平穩(wěn)銜接。
二、進一步簡化流程和優(yōu)化服務。運城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要堅持以企業(yè)需求為服務導向,進一步規(guī)范管理、簡化流程、優(yōu)化服務,建立“一站式”辦結的審批機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報、并聯審批、統(tǒng)發(fā)證照”的服務模式,實行辦事不出區(qū),切實營造便捷、高效的發(fā)展環(huán)境。
三、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進一步加強運城開發(fā)區(qū)綜合監(jiān)管和執(zhí)法工作,建立健全以注重事中、事后監(jiān)管為主要內容的綜合監(jiān)管和“雙隨機”抽查監(jiān)管機制,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方式,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和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jiān)管體系,把監(jiān)管責任落到實處。
附件:市政府賦予運城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級行政管理權目錄(479項)
運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
市政府賦予運城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級行政管理權目錄(479項)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 |
行政許可 |
企業(y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跨區(qū)項目及國家明確要求省級備案的項目除外) |
《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三條 |
市發(fā)改委 市經信委 |
2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jié)能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第十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jié)能審查辦法》(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4號)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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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標方案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條 |
市發(fā)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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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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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585號)第四、五、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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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585號)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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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yè)而不停止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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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經營者拒絕提供監(jiān)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585號)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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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反價格壟斷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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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價格監(jiān)測定點單位虛報、瞞報、拒報價格監(jiān)測資料的處罰 |
《山西省價格監(jiān)測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第十六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1 |
行政強制 |
責令經營者暫停相關營業(y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四條 |
市發(fā)改委 |
12 |
其他權力 |
上報國家和省發(fā)改委的計劃、資金等事項初審 |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 第十、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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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教育收費(政府制定價格除外)標準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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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業(yè)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 |
《山西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第二、六、二十七條 |
市經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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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項目確認的初審 |
《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九條;國務院關于發(fā)布實施《促進產業(yè)結構調整暫行規(guī)定》的決定(國發(fā)〔2005〕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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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yè)認定初審 |
《山西省限制生產使用實心粘土磚鼓勵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規(guī)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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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山西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十一條 |
市人社局 |
18 |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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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確認 |
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五十七條;《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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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就業(yè)失業(yè)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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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職業(yè)資格證書核發(f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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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初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結果審核公布 |
國務院《關于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guī)定》(國發(fā)〔1986〕27號);人事部《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試行辦法》(人職發(fā)〔1994〕14號)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23 |
行政征收 |
社會保險費征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六十一條 |
市人社局 |
24 |
行政給付 |
社會保險待遇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二十七、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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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權力 |
定點職業(yè)介紹機構備案 |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四十七條;《山西省定點職業(yè)中介機構認定管理辦法》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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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檢 |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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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創(chuàng)業(yè)孵化基地認定 |
國務院《關于批轉促進就業(yè)規(guī)劃的通知》(國發(fā)〔2012〕6號);《關于實施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工程的意見》(晉政發(fā)〔2008〕22號);《關于建立創(chuàng)業(yè)孵化基地的指導意見》(晉人社廳發(fā)〔2011〕24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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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創(chuàng)業(yè)實訓基地認定 |
國務院《關于批轉促進就業(yè)規(guī)劃的通知》(國發(fā)〔2012〕6號);《關于扶持高校畢業(yè)生創(chuàng)業(yè)的意見》(晉政辦發(fā)〔2014〕40號);《關于落實扶持高校畢業(yè)生創(chuàng)業(yè)和鼓勵小微企業(yè)吸納勞動者就業(yè)政策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4〕385號)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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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部分中級及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設立、調整及評委庫成員調整 |
國務院《關于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guī)定》(國發(fā)〔1986〕27號)第一條;《山西省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行辦法》(晉人職通字〔2001〕45號)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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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專項資金補貼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第十五條;《山西省就業(yè)促進條例》第十五條;《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y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晉財社〔2011〕188號)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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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企業(yè)養(yǎng)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生存資格認證 |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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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許可 |
會計從業(yè)資格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
市財政局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33 |
行政許可 |
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執(zhí)業(yè)資格許可 |
《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市財政局 |
34 |
行政確認 |
供應商資格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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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處罰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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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開標前泄露標底的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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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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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對政府采購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七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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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對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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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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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從事營利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六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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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對中標供應商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處罰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8號)第七十五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43 |
行政處罰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未按照規(guī)定組成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未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確定成交候選人;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處罰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74號)第五十一條 |
市財政局 |
44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處罰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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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處罰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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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對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投標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實,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行為的處罰 |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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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對投訴人虛假、惡意投訴的處罰 |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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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對未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要求設置會計賬簿、填寫會計憑證、保管會計資料、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建立有關會計監(jiān)督制度、任用會計人員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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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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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對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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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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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對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的處罰 |
《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3號令)第二十四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53 |
行政處罰 |
對任用會計人員未按規(guī)定實行回避的處罰 |
《山西會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
市財政局 |
54 |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會計代理記賬的處罰 |
《山西會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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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對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虛列投資完成額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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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對企業(yè)和個人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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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對企業(yè)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挪用或違反規(guī)定使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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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對單位和個人有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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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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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對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不按規(guī)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拒絕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監(jiān)督檢查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按規(guī)定日期結賬的處罰 |
《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令第287號)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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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對企業(yè)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令第287號)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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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對企業(yè)和企業(yè)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違反規(guī)定列支成本費用、進行利潤分配、處理國有資源、清償職工債務,截留、隱瞞、侵占企業(yè)收入的處罰 |
《企業(yè)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七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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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對企業(yè)和企業(yè)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違反企業(yè)財務管理制度的處罰 |
《企業(yè)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七十三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64 |
其他權力 |
對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投訴的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條 |
市財政局 |
65 |
暫停采購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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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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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非稅收入監(jiān)督檢查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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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許可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第三十五條 |
市安監(jiān)局 |
69 |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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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按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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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按規(guī)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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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按規(guī)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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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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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yè)人員通報;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yè)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75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
市安監(jiān)局 |
76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存有較大安全隱患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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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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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對違反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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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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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tǒng)一協調、管理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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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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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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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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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對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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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對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86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 |
市安監(jiān)局 |
87 |
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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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七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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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七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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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對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使用、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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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對未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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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對危險化學品企業(yè)違反轉產停產停業(yè)或解散等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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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對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第二十九、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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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處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三十六條 |
||
95 |
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批發(fā)零售煙花爆竹的處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三十八條 |
||
96 |
對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第三十八條 |
||
97 |
對?;a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第四十七、四十八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98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yè)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第四十九條 |
市安監(jiān)局 |
99 |
對已經取得危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第三十二條 |
||
100 |
對未按規(guī)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處罰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四十條 |
||
101 |
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處罰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六條 |
||
102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九條 |
||
103 |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處罰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五條 |
||
104 |
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有關規(guī)定;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yè)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yè);相關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處罰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六條 |
||
105 |
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處罰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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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繼續(xù)進行生產的處罰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二十條 |
||
107 |
對違反規(guī)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二十一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0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處罰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 |
市安監(jiān)局 |
109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者安全管理規(guī)定作業(yè);違章指揮從業(yè)人員冒險作業(yè);發(fā)現從業(yè)人員違章作業(yè)不加制止;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拒不執(zhí)行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及其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指令的處罰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 |
||
110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yè)人員檔案的處罰 |
《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三十八條 |
||
111 |
對冶金企業(yè)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的處罰 |
《冶金企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第三十七、三十八條 |
||
112 |
對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未按規(guī)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tǒng)計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處罰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 |
||
113 |
對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處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四十四條 |
||
114 |
對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違反安全技術規(guī)程生產作業(yè);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包裝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相關標準;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向沒有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銷售本企業(yè)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guī)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業(yè)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處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四十五條 |
||
115 |
對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四十九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16 |
行政強制 |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十五條 |
市安監(jiān)局 |
117 |
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
118 |
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七條 |
||
119 |
對經停產停業(yè)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關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 |
||
120 |
扣押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相關的證據材料、違法物品和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三十二條 |
||
121 |
封存造成職業(yè)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yè)病危害事故發(fā)生的材料和設備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 |
||
122 |
其他權力 |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二、三級加油站)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七十條 |
|
123 |
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非藥品類)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十三條 |
||
124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含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超過5年的重新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二十四條 |
市環(huán)保局 |
125 |
大氣、水體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f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26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審批 |
《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第二十、二十二條 |
市環(huán)保局 |
12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報批、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 |
|
128 |
對違反環(huán)保三同時規(guī)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 |
||
129 |
對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huán)境信息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環(huán)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八條 |
||
130 |
對排污者拒絕、阻撓環(huán)境監(jiān)測工作人員進行環(huán)境監(jiān)測活動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環(huán)境監(jiān)測管理辦法》(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第十九條 |
||
131 |
對拒絕環(huán)保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 |
||
132 |
對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第二十八條 |
||
133 |
對拒報、謊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未按照規(guī)定對所排放的工業(yè)廢水進行監(jiān)測并保存原始監(jiān)測記錄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
||
134 |
對未按規(guī)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
||
135 |
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
||
136 |
對違法設置排污口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
||
137 |
對不按照規(guī)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水污染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3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guī)定擅自轉移、處置、貯存、固體廢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
市環(huán)保局 |
139 |
對違反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
||
140 |
對違反危險廢物處置規(guī)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
||
141 |
對違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
||
142 |
對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未依法繳納排污費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 |
||
143 |
對違反建筑施工噪聲規(guī)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
||
144 |
對造成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
||
145 |
對擅自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放射性物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 |
||
146 |
對未按規(guī)定排放放射性廢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
||
147 |
對未建立放射性廢物管理制度;不按規(guī)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
||
148 |
對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許可證規(guī)定的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五十二條 |
||
149 |
對違反轉移放射性同位素規(guī)定的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五十六條 |
||
150 |
對違反生產放射性同位素規(guī)定的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五十八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5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放射性安全防護規(guī)定的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六十條 |
市環(huán)保局 |
152 |
對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 |
||
153 |
對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處罰 |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第二十二條 |
||
154 |
對違反環(huán)保資金使用規(guī)定的處罰 |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第二十三條 |
||
155 |
對違反醫(yī)療廢物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醫(y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四十六條 |
||
156 |
對醫(yī)療廢物處置不當的處罰 |
《醫(y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四十七條 |
||
157 |
對違反禁止養(yǎng)殖規(guī)定,建設畜禽養(yǎng)殖場、養(yǎng)殖區(qū)的處罰 |
《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三十七條 |
||
158 |
對畜禽養(yǎng)殖廢棄物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處罰 |
《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四十條 |
||
159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廠區(qū)的土壤和地下水恢復規(guī)定的處罰 |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huán)境防治辦法》(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五條 |
||
160 |
對違反污染源自動監(jiān)控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污染源自動監(jiān)控管理辦法》(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第十六、十八條 |
||
161 |
對擅自或者違規(guī)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處罰 |
《電子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第二十條 |
||
162 |
對違反新化學物質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新化學物質環(huán)境管理辦法》(環(huán)保部令第7號)第四十五、四十六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6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排污許可規(guī)定的處罰 |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 |
市環(huán)保局 |
164 |
行政強制 |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
|
165 |
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六十條 |
||
166 |
行政征收 |
排污費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 第二條 |
|
167 |
行政許可 |
食品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
市食藥監(jiān)局 |
168 |
食品攤販登記 |
《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
169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核發(fā) |
《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
170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
|
171 |
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添加藥品食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
||
172 |
對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73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guī)定進行標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
市食藥監(jiān)局 |
174 |
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飲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供服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
||
175 |
對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
||
176 |
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 |
||
177 |
對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
||
178 |
對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
||
179 |
對生產經營假冒批準文號保健食品的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三條 |
||
180 |
對不能提供食品檢驗報告的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五條 |
||
181 |
對未標注食品名稱、產地、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食品配料清單、產品標準代號以及食品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處罰 |
《食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3號)第二十七條 |
||
182 |
對混裝非食用產品未按規(guī)定標注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的處罰 |
《食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3號)第二十八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83 |
行政處罰 |
對食品標識與食品或其包裝分離的處罰 |
《食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3號)第三十四條 |
市食藥監(jiān)局 |
184 |
對標識未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標識不規(guī)范的處罰 |
《食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3號)第三十六條 |
||
185 |
對違反食品添加劑生產監(jiān)督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
《食品添加劑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7號)第五十條 |
||
186 |
對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證》的企業(yè)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處罰 |
《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衛(wèi)生部令第3號)第二十四條 |
||
187 |
對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或者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和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的處罰 |
《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衛(wèi)生部令第3號)第二十五條 |
||
188 |
對銷售未經批準的進口化妝品或者銷售未經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處罰 |
《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衛(wèi)生部令第3號)第二十六條 |
||
189 |
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化妝品衛(wèi)生標準》化妝品的處罰 |
《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衛(wèi)生部令第3號)第二十七條 |
||
190 |
對違反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
《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衛(wèi)生部令第3號)第二十八、二十九條 |
||
191 |
對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 |
||
192 |
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條 |
||
193 |
對為假劣藥品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
||
194 |
對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yè)、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guī)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95 |
行政處罰 |
對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
市食藥監(jiān)局 |
196 |
對進口藥品未按規(guī)定備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 |
||
197 |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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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對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
||
199 |
對醫(y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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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對藥品經營企業(yè)購銷藥品記錄不完整或不準確;不按處方銷售藥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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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對違反藥品標識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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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對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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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對違反藥品廣告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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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對擅自生產、經營、未按規(guī)定渠道供應興奮劑的處罰 |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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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對違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4號)第六十四、六十五條 |
||
206 |
對生產、經營未取得醫(y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yī)療器械的;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y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y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六十三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207 |
行政處罰 |
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yī)療器械注冊證、醫(y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y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廣告批準文件等許可證件;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y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六十四條 |
市食藥監(jiān)局 |
208 |
對未按規(guī)定備案,產品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六十五條 |
||
209 |
對違法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注冊備案產品技術要求;經營非法產品等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六十六條 |
||
210 |
對生產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繼續(xù)生產醫(yī)療器械;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醫(yī)療器械;未按要求運輸、貯存醫(yī)療器械;轉讓過期、失效、淘汰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在用醫(yī)療器械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六十七條 |
||
211 |
對醫(y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未執(zhí)行相關制度及違法經營使用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六十八條 |
||
212 |
對篡改醫(yī)療器械廣告內容、發(fā)布醫(yī)療器械虛假廣告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七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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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對出廠醫(yī)療器械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檢驗;未附有合格證明文件;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委托生產備案手續(xù)的;連續(xù)停產一年以上且無同類產品在產,未經核查即恢復生產,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真實資料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第六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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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y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第六十五條 |
||
215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違反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
《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 第三十條 |
||
216 |
對以展會等形式現貨銷售藥品的處罰 |
《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第三十二條 |
||
217 |
對向無證經營藥品單位或個人提供藥品的處罰 |
《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第三十五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218 |
行政處罰 |
對未憑處方出售處方藥或違規(guī)銷售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處罰 |
《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第三十八條 |
市食藥監(jiān)局 |
219 |
對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處罰 |
《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第四十條 |
||
220 |
對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藥品;無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未索取、查驗供貨商資質;未按要求儲存藥品的處罰 |
《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第四十一條 |
||
221 |
對藥品生產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jiān)測管理制度;未建立和保存藥品不良反應監(jiān)測檔案;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未按照要求開展重點監(jiān)測;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處罰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檢測管理辦法》(衛(wèi)生部令第81號)第五十八條 |
||
222 |
對藥品經營企業(yè)無專人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監(jiān)測工作;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處罰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檢測管理辦法》(衛(wèi)生部令第81號)第五十九條 |
||
223 |
對醫(yī)療機構無專人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監(jiān)測工作;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處罰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檢測管理辦法》(衛(wèi)生部令第81號)第六十條 |
||
224 |
對未按規(guī)定時間通知召回、未按要求重新召回、未按要求記錄或報告召回情況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第三十條 |
||
225 |
對未建立召回制度、不配合調查、未按要求提交報告、擅自變更召回計劃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第三十一條 |
||
226 |
對經營企業(yè)、使用單位未停止銷售、使用缺陷醫(yī)療器械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第三十二條 |
||
227 |
對經營企業(yè)、使用單位拒絕配合有關醫(yī)療器械缺陷調查、拒絕協助醫(yī)療器械生產企業(yè)召回醫(yī)療器械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第三十三條 |
||
228 |
對無菌器械的生產、經營企業(yè)和醫(yī)療機構未按規(guī)定生產、經營、使用一次性無菌醫(yī)療器械的處罰 |
《一次性使用無菌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七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229 |
行政處罰 |
對無菌器械生產企業(yè)違反規(guī)定采購零配件和產品包裝或銷售不合格無菌器械的處罰 |
《一次性使用無菌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辦法(暫行)》(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第三十八條 |
市食藥監(jiān)局 |
230 |
對無菌器械經營企業(yè),無購銷記錄或偽造購銷記錄,偽造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的處罰 |
《一次性使用無菌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辦法(暫行)》(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第三十九條 |
||
231 |
對無菌器械的生產、經營企業(yè)和醫(yī)療機構擅自處理不合格無菌器械;對過期或者廢棄產品包裝不按規(guī)定處理;經營使用小包裝破損、標識不清無菌器械;發(fā)生嚴重不良事件時,不按規(guī)定報告的處罰 |
《一次性使用無菌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辦法(暫行)》(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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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對藥品召回從輕處罰或免責情形的處罰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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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對未按規(guī)定通知停止銷售、使用需召回藥品的處罰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 )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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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對未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召回藥品的處罰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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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對未記錄召回情況及銷毀召回藥品的處罰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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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對藥品生產企業(yè)未建立藥品召回制度;拒絕協助開展調查;未提交評估報告、召回計劃、進展情況和總結報告;未經備案變更召回計劃的處罰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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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對經營條件發(fā)生變化未按規(guī)定整改;擅自變更經營場所或庫房地址;批發(fā)企業(yè)銷售給不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yè)或者單位;從不具有資質的生產、經營企業(yè)購進醫(yī)療器械的處罰 |
《醫(yī)療器械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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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對偽造食品產地或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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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對出租、出借或違法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四十九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240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食品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五十一條 |
市食藥監(jiān)局 |
241 |
對未按要求標注凈含量的處罰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第十七條 |
||
242 |
行政強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或者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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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他有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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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查封、扣押存在安全隱患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第六十條 |
||
245 |
扣押易制毒化學品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的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三十二條 |
||
246 |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疫苗及其他有關材料 |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4號)第四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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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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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查封、扣押不符合要求的醫(yī)療器械、零配件、原材料及其生產工具,查封違反規(guī)定從事醫(y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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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查封、扣押未按規(guī)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的藥品 |
《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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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其他權力 |
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抽樣 |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條;《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條;《醫(yī)療器械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第四十七條;《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衛(wèi)生部令第3號)第三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251 |
其他權力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jiān)測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jiān)測管理辦法》(衛(wèi)生部令第81號)第八條 |
市食藥監(jiān)局 |
252 |
行政許可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三百七十八項 |
市氣象局 |
253 |
其他權力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審批(初審)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9號)第四條 |
|
254 |
行政許可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
市住建局 |
255 |
古樹名木的遷移審查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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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砍伐城市樹木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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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核準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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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第三十一、三十三條 |
||
259 |
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一百零九項 |
||
260 |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fā)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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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的審批 |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二十二條;《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
262 |
燃氣經營許可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十五條;《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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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強制 |
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huán)境衛(wèi)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 |
《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三十七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264 |
其他權力 |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二十五條 |
市住建局 |
265 |
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竣工驗收(運城開發(fā)區(qū)管轄范圍內) |
《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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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用水定額核準 |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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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用水計劃審批 |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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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用水計劃指標核減 |
《山西省節(jié)約用水條例》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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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新增和增加用水量的核準 |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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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批準以協議方式選聘物業(yè)管理企業(yè) |
《山西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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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及場所的核準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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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因建設需要拆除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的核準 |
《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二十二條 |
||
273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審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七條 |
||
274 |
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審批(現售)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 第六、七條 |
||
275 |
機動車停車場、自行車存車處以及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的審批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
||
276 |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備案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
277 |
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 |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97號)第十三條 |
||
278 |
建設工程勞保基金的收繳 |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養(yǎng)老保險費統(tǒng)一管理工作的通知》(晉建建字〔2005〕322號)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279 |
其他權力 |
對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考評 |
《關于印發(f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11號)第十一條 |
市住建局 |
280 |
對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工作的表彰 |
《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5〕232號) |
||
281 |
房地產企業(yè)資質初審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四條 |
||
282 |
行政處罰 |
對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處罰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二十一條 |
|
283 |
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fā)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罰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二十二條 |
||
284 |
對企業(yè)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處罰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二十三條 |
||
285 |
對企業(yè)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的處罰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二十四條 |
||
286 |
對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處罰 |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4號)第二十條 |
||
287 |
對物業(yè)管理企業(yè)不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xù)的處罰 |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4號)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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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對隱瞞或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房地產估價注冊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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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對房地產估價師在估價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評估價值額,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房地產估價師利用執(zhí)業(yè)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除委托評估合同約定收取的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房地產估價師準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zhí)行房地產估價師業(yè)務的;房地產估價師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執(zhí)行業(yè)務的;房地產估價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估價業(yè)務的,并收取費用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八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290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估價師或聘用單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九條 |
市住建局 |
291 |
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處罰 |
《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48號令)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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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對開發(fā)企業(yè)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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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一房多售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 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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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對將未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對不合格按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 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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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對未按規(guī)定提供測繪成果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資料報送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一條 |
||
296 |
對未按照規(guī)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未按照規(guī)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fā)主管部門備案;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的;未按規(guī)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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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三條 |
||
298 |
對房地產中介人員未取得中介從業(yè)資格證書擅自從事中介服務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
299 |
對開發(fā)企業(yè)不按規(guī)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處罰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第十四條 |
||
300 |
對開發(fā)企業(yè)采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處罰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第十五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301 |
行政處罰 |
對裝修人在住宅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不向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登記違規(guī)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處罰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五條 |
市住建局 |
302 |
對住宅房屋裝修人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yè)的處罰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 第三十六條 |
||
303 |
對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的處罰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七條 |
||
304 |
對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的;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損壞房屋原有節(jié)能設施或者降低節(jié)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guī)范增加樓面荷載的處罰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八條 |
||
305 |
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yè)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處罰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四十條 |
||
306 |
對裝飾裝修企業(yè)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guī)程,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的處罰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四十一條 |
||
307 |
對物業(yè)管理單位發(fā)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yè)有違規(guī)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處罰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四十二條 |
||
308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未按規(guī)定或違反規(guī)定從事經紀服務,擅自對外發(fā)布房源信息,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金的處罰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8號)第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
||
309 |
對住宅物業(yè)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或者未經批準,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五十六條 |
||
310 |
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yè)主的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五十七條 |
||
311 |
對建設單位、物業(yè)管理企業(yè)不按規(guī)定移交有關資料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五十八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312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yè)管理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五十九條 |
市住建局 |
313 |
對物業(yè)企業(yè)將一個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的全部物業(yè)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條 |
||
314 |
對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一條 |
||
315 |
對在物業(yè)管理區(qū)域不按規(guī)定配置物業(yè)管理用房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二條 |
||
316 |
對未經業(yè)主大會同意,物業(yè)企業(yè)擅自改變物業(yè)管理用房用途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三條 |
||
317 |
對擅自改變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四條 |
||
318 |
對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自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內不退出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的處罰 |
《山西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
319 |
對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處罰 |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第168號令)第九十一條 |
||
320 |
對采取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房屋權屬證書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四十三條 |
||
321 |
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逾期不申請初始登記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四十四條 |
||
322 |
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處罰 |
《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四十五條 |
||
323 |
對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zhí)行國家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定;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房產面積測算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第二十一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324 |
行政處罰 |
對出租違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違反規(guī)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處罰 |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6號)第二十一條 |
市住建局 |
325 |
對出租房屋面積低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標準,把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地下室作為住房出租的處罰 |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6號)第二十二條 |
||
326 |
對房屋出租30日內未到當地房地產部門備案,房屋租賃備案內容發(fā)生變化、續(xù)租或租賃終止30日內未辦理備案變更、延續(xù)或者注銷手續(xù)的處罰 |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6號)第二十三條 |
||
327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資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處罰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1號)第三十五條 |
||
328 |
對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處罰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1號)第三十六條 |
||
329 |
對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提供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服務的處罰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1號)第三十七條 |
||
330 |
對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處罰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第四十二條 |
||
331 |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處罰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第四十三條 |
||
332 |
對不具備條件設立白蟻防治單位的處罰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4號)第十三條 |
||
333 |
對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的處罰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4號)第十四條 |
||
334 |
對城市房屋白蟻未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藥劑的處罰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4號)第十五條 |
||
335 |
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未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防治合同》或白蟻預防證明文件的處罰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4號)第十六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336 |
行政處罰 |
對發(fā)包單位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yè)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四、六十條 |
市住建局 |
337 |
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一條 |
||
338 |
對施工單位在工程發(fā)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八條 |
||
339 |
對監(jiān)理單位違法開展監(jiān)理業(yè)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九條 |
||
340 |
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fā)包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五條 |
||
341 |
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保證質量規(guī)定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六條 |
||
342 |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七條 |
||
343 |
對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八條 |
||
344 |
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九條 |
||
345 |
對工程監(jiān)理單位轉讓工程監(jiān)理業(yè)務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二條 |
||
346 |
對勘察、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三條 |
||
347 |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設備,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或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質量標準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四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348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五條 |
市住建局 |
349 |
對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六條 |
||
350 |
對工程監(jiān)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jiān)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jiān)理義務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七條 |
||
351 |
對監(jiān)理單位與被監(jiān)理單位存在利益關系行為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八條 |
||
352 |
對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和使用資質證書的處罰 |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三十七條 |
||
353 |
對建筑施工企業(yè)、裝飾裝修企業(yè)不按照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罰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10號)第四十一條 |
||
354 |
對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四條 |
||
355 |
對建設單位提出違規(guī)要求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五條 |
||
356 |
對監(jiān)理單位安全管理未盡責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七條 |
||
357 |
對注冊建造師違反執(zhí)業(yè)規(guī)定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八條 |
||
358 |
對在項目安全管理中施工單位未提供組織、人員、設施等保障措施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二條 |
||
359 |
對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三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360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在作業(yè)周邊環(huán)境未采取防護措施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四條 |
市住建局 |
361 |
對施工單位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及違規(guī)使用施工機具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五條 |
||
362 |
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六條 |
||
363 |
對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七條 |
||
364 |
對建設單位規(guī)避招標、透露招標有關事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九、五十二條 |
||
365 |
對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中泄密和串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條 |
||
366 |
對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一條 |
||
367 |
對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三條 |
||
368 |
對投標人資格弄虛作假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四條 |
||
369 |
對招標人違反規(guī)定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五條 |
||
370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違規(guī)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六條 |
||
371 |
對招標人違規(guī)確定中標單位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七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37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招投標約定訂立合同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九條 |
市住建局 |
373 |
對招標方式、招標文件發(fā)售、投標文件遞交違規(guī)的處罰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四條 |
||
374 |
對招標人違規(guī)收、退保證金的處罰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六條 |
||
375 |
對在招投標中出借資質(資格)的處罰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九條 |
||
376 |
對違規(guī)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處罰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條 |
||
377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資質的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9號)第三十六條 |
||
378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資質的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9號)第三十七條 |
||
379 |
對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9號)第三十八條 |
||
380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fā)生變更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的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9號)第三十九條 |
||
381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承接工程咨詢業(yè)務不備案的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9號)第四十條 |
||
382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業(yè)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等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9號)第四十一條 |
||
383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處罰 |
《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一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38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注冊而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處罰 |
《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四條 |
市住建局 |
385 |
對造價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zhí)業(yè),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zhí)業(yè)的處罰 |
《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 |
||
386 |
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處罰 |
《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6號)第二十三條 |
||
387 |
對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8號)第十三條 |
||
388 |
對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8號)第十四條 |
||
389 |
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處罰 |
《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
390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
391 |
對勘察、設計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處罰 |
《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
392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超越其注冊等級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或者超越其所在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
《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
393 |
對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處罰 |
《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
394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他人名義承攬業(yè)務,或者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2號)第三十五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395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5號)第二十五條 |
市住建局 |
396 |
對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zhí)業(yè)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處罰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五條 |
||
397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jiān)理及相關業(yè)務活動的處罰 |
《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二十九條 |
||
398 |
對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違規(guī)執(zhí)業(yè)的處罰 |
《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三十一條 |
||
399 |
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違規(guī)執(zhí)業(yè)的處罰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三十條 |
||
400 |
對建設單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號)第九條 |
||
401 |
對發(fā)生事故的施工單位違規(guī)處置事故情況的處罰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六條 |
||
402 |
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施工單位的處罰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 |
||
403 |
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yè)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二條 |
||
404 |
對施工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四條 |
||
405 |
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繼續(xù)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五條 |
||
406 |
對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不正當手段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七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407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違規(guī)驗收、檢測的處罰 |
《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市住建局 |
408 |
對檢測機構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和使用資質證書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第二十七、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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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對檢測機構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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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對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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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對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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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對施工單位違規(guī)使用新材料、新技術的處罰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48號)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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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對擅自變動房屋抗震設施的處罰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48號)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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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對違反抗震加固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48號)第二十七、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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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規(guī)定的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7號)第二十七、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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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對建筑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的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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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對建設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jié)能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四十五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41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出具不符合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處罰 |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四十六條 |
市住建局 |
419 |
對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的處罰 |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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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出具不符合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處罰 |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四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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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的處罰 |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四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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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jié)能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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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對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不予制止或者制止無效未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處罰 |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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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對建筑節(jié)能測評單位在測評過程中,不執(zhí)行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或者出具虛假測評報告的處罰 |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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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標、節(jié)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處罰 |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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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對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違反規(guī)定的處罰 |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五十四條 |
||
427 |
對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未執(zhí)行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
《山西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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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對審查機構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3號)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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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對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3號)第二十五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43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3號)第二十六條 |
市住建局 |
431 |
對未取得或違反燃氣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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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對燃氣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第四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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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對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第四十七條 |
||
434 |
對燃氣經營者未履行有關燃氣設施保護和燃氣安全事故預防義務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第四十八條 |
||
435 |
對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第四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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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對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有關行為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第五十條 |
||
437 |
對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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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對建設、施工單位、燃氣經營企業(yè)對燃氣設施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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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對城市供水企業(yè)未按城市供水規(guī)定運營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三十三條 |
||
440 |
對城市供水用戶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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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對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節(jié)約用水設施或節(jié)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442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供水用水戶違反節(jié)約用水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市住建局 |
443 |
對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qū),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處罰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八條 |
||
444 |
對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污水排入城鎮(zhèn)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qū)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處罰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九條 |
||
445 |
對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zhèn)排水設施排放污水、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處罰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條 |
||
446 |
對因城鎮(zhèn)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zhèn)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zhèn)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處罰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一條 |
||
447 |
對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擅自停運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未按規(guī)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處罰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二條 |
||
448 |
對污泥處理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規(guī)定的處罰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三條 |
||
449 |
對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處罰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四條 |
||
450 |
對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五條 |
||
451 |
對從事危及城鎮(zhèn)排水、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處罰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六條 |
||
452 |
對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處罰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七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453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4號)第三十一條 |
市住建局 |
454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宣傳品、廣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4號)第三十二條 |
||
455 |
對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guī)范設計、施工的;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第三十九條 |
||
456 |
對在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中,不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的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技術規(guī)范;不實行工程質量監(jiān)督制度;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第四十條 |
||
457 |
對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不及時修復;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的;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guī)定補辦批準手續(xù)的;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xù)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第四十二條 |
||
458 |
對未按照規(guī)定編制城市橋梁養(yǎng)護維修的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的;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相應的標志;未按照規(guī)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的;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未按照規(guī)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yǎng)護維修的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yǎng)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第二十五條 |
||
459 |
對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yǎng)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第二十六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460 |
行政處罰 |
對不執(zhí)行“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yè)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城市橋梁的產權人簽訂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規(guī)定的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yǎng)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第二十七條 |
市住建局 |
461 |
對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經過城市橋梁;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yǎng)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第二十八條 |
||
462 |
對用水單位和個人新增用水量,未申請核定用水計劃指標的,且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山西省節(jié)約用水條例》 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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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對工業(yè)間接冷卻水未經循環(huán)利用或者回收利用直接排放,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yè)生產后的尾水未經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處罰 |
《山西省節(jié)約用水條例》 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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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對擅自停止使用節(jié)水設施、且逾期未改正的處罰 |
《山西省節(jié)約用水條例》 第四十條 |
||
465 |
對洗浴、滑雪場、現場制售飲用水等用水戶未安裝節(jié)水設施、器具,洗車行業(yè)用水戶未安裝循環(huán)用水洗車設備洗車的處罰 |
《山西省節(jié)約用水條例》 第四十一條 |
||
466 |
對將安裝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未按更新改造計劃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在限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進行維修或者更新的處罰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3號)第九條 |
||
467 |
對未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取用城市地下水,鑿井工程未經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超計劃取水,不按規(guī)定配套建設節(jié)水設施,未按規(guī)定交納城市水資源費的處罰 |
《城市地下水開發(fā)利用保護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30號)第二十二條 |
||
468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在臨街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第三十條 |
||
469 |
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臨街施工不設護攔、不作遮擋,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現場;未經批準私占便道及亂占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第三十一條 |
序號 |
職權類別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470 |
行政處罰 |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huán)境衛(wèi)生標準的建筑物和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第三十三條 |
市住建局 |
471 |
對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承擔動物園設計或施工;違反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進行動物園建設;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動物園規(guī)劃設計方案;擅自侵占動物園及其規(guī)劃用地的處罰 |
《城市動物園管理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9號)第二十九條 |
||
472 |
對擅自在動物園內擺攤設點的處罰 |
《城市動物園管理規(guī)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9號)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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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對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游樂園登記或者增補登記的游樂園經營單位的處罰 |
《游樂園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85號)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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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對擅自侵占游樂園綠地、未對游客進行安全保護說明或者警示、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救護措施的處罰 |
《游樂園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85號)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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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對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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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對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qū)綠地、城市防護林帶、風景林帶、干道綠化帶及干道兩側綠化工程方案未按規(guī)定審批;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未取得建設項目綠化意見書;建設單位未按照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施工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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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對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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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對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yè)、服務網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yè)、服務攤點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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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對擅自砍伐、移植、修建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樹木的處罰 |
《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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